智通财经APP讯,华立股份(603038.SH)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5号——《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洪汝、谭栩杰、何全洪、谢志昆、卢旭球、孙嫒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检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对相关贸易业务模式的实质进行审慎判断后,华立股份对2022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据此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后,公司202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营业成本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公司修正前的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对贸易业务的核算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华立股份于2022年为某工程公司代采混凝土、钢材和管桩等建筑材料,涉及销售金额2,735.40万元,销售成本2,402.35万元,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333.05万元。经查,该项业务实质为以贸易业务为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具有偶发性和特殊性,但公司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且未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华立股份对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量期后事项对该公司收入产生的影响,导致2023年少计提对该公司的商誉减值准备169.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导致华立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华立股份时任董事长和时任总经理谭洪汝、董事长何全洪、时任董事长谭栩杰、总经理谢志昆、时任财务总监卢旭球、财务总监孙媛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华立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谭洪汝、谭栩杰、谢志昆、卢旭球对第一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全洪、孙媛媛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谭洪汝、谭栩杰、何全洪、谢志昆、卢旭球、孙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