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期货公司吸收合并的核准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三、关于期限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合并申请及申请表(其中,存续方为《XXXX关于吸收合并XXXX的申请》及变更申请表;被合并方为《XXXX关于与XXXX进行合并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
(二)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股东会决议;
(三)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合并协议;
(四)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详细合并方案;
(五)合并后的股权背景图(格式见附件2);
(六)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合并公告(复印件即可);
(七)存续方关于知晓现状并承担相应债权债务等的承诺;
(八)合并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九)间接持有合并后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
(十)合并后存续期货公司关于在合并中是否为股东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说明;
(十一)存续方与被合并方截至合并基准日及最近一期的经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财务报告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合并后经审计的模拟财务报告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就吸收合并事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及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期货类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等)整合方案;
(十三)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营业部整合方案;
(十四)存续方与被合并方员工、高管人员的整合安置方案;
(十五)合并后存续期货公司的组织结构整合方案;
(十六)存续方与被合并方的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的处置方案(包括对休眠客户权益的托管方案);
(十七)对被合并方的交易所席位、客户保证金、客户持仓的处置方案;
(十八)合并后财产清单;
(十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并双方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对合并方案及实施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充分考虑并设置了必要措施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确认;对合并双方是否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的尽职调查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