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深圳,记者邹晨辉)讯,又一券商营业部员工因违规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账户被查。
据广东证监局8月26日发布的消息,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一营业部员工在任职期间,存在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账户并提供证券交易融资行为,已被广东证监局出示警示函。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账户实名制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大,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或借用证券账户是重中之重。
违规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账户收警示函
8月26日,广东证监局官网刊登一则对罗立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罗立方在中金财富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并提供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
广东证监局认为,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显示,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广东证监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罗立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广东证监局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账户监管力度已不断加大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新《证券法》已对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进一步强化,矛头主要指向两类:一是非法证券活动,如非法出借账户、非法代客理财等;二是利用证券账户洗黑钱等行为。
具体来看,涉及条文主要为第58条规定及第195条规定。
新《证券法》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8月,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恒泰证券及公司3名员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因违规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监会责令恒泰证券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名相关人员被处以警告及3-10万元罚款。这也是今年以来证监会对券商直接开出的最大金额罚单。
此外在今年4月,安徽证监局披露对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李某建”“叶某武”两个账户自开立后至调查日仅交易过“国轩某科”一只股票,在买卖时点和交易风格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正瑞储能,账户交易盈亏由正瑞储能承担。上述账户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进行决策,主要操作人员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借用“叶某武”“李某建”账户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2,352,300股,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1,450,300股,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82,892.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