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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证券服务机构“事后备案”正式生效,三大时点明确需备案,业务门槛并未放低

发布时间 2020-8-29 01:56
六类证券服务机构“事后备案”正式生效,三大时点明确需备案,业务门槛并未放低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证券服务机构事后备案如期正式实施。

8月2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告”。根据证监会今年7月24日发布的《备案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规制范围。

从备案时点来看,分为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项业务时点。根据备案程序,有关主管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证券服务机构办结备案手续。

实施事后备案是否意味着证券服务机构从业门槛放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的相关证券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必须具备一定经验的从业人员才能服务好客户的时候做好自我风险防控,虽然证券法改了备案制,但实际的门槛可能并不比此前的行政许可差,在备案制的同时,证监会肯定也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在相关领域的经验和人员是证券服务机构的天然门槛,并非市场上任何主体均适合进入这一高风险领域,中介机构不要只看到赚钱,还需要看到赚了这个钱可能衍生出来的巨大风险。

三个时点需备案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列举了应当履行备案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相应地,《备案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规制范围。

《备案规定》立法说明显示,证券服务机构共有3个备案时点:一是在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备案。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二是在证券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三是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另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备案规定》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为规范备案程序,《备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证券服务机构办结备案手续。

为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行为,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还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规定》制定遵循三大思路

证监会在7月24日发布的《备案规定》立法说明中指出,加强有关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

《备案规定》立法说明中明确表示,制定《备案规定》遵循了三大思路。

一是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性质。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二是坚持简政便民原则。《备案规定》定位为程序性规范,采取“规则+附表”的形式,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聚焦监管的有效性,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追求“大而全”,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

三是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尽可能寻求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在《备案规定》中作出统一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的差别,相应作出差异化安排,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征求意见至落地仅用半年

在今年2月29日,证监会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5月19日,在证监会举办的“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证监会同相关部委正在制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7月2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定于8月24日起实施。

8月28日,上海证监局发文确认《备案规定》8月24日起正式实施。

券商多项审批率先落地事后备案

在证券服务机构实施“事后备案”之前半年,今年3月4日起,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多项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具体来看:

一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二是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三是授权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新证券法实施后,改为事后备案的重要审批项目包括:第一,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第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第三,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均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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