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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债券灰色吸金链条曝光!中航证券、海通证券前固收部交易员内外勾结,侵占近7700万

发布时间 2019-11-21 00:12
© Reuters.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万佳丽)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两则职务侵占罪判决书,揭露了两起11年前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固定收益交易员间,相互勾结的职务侵占案。该案件事涉中航证券、榆次农商行、海通证券、人保资管、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名金融机构员工。两起案件共计侵占所涉及金融机构资金近7700万元。

所有上述利益输送行为均经过两个公司开设的丙类户完成,其中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债券代持。

海通证券交易员侵占多家机构共计5000余万

2007年下半年,梁某甲与赖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甲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2008年1月、7月,赖某、王玲玲(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丙类户上海唐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纺公司)、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慧公司)先后分别与兴业银行、包商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

2008年上半年,梁某甲与杨某预谋,利用杨某担任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玲玲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杨某又先后与谢某辉、冯某、王某以及杨某甲(已起诉)预谋,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

经过审查确认,杨某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5240.92万元,谢某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083.66万元,冯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10.62万元,王某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89.29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海通证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海通证券自营的“08央票38”等19支债券交易中,采用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通过梁某甲将属于海通证券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侵占海通证券利益27580000余元,获利由被告人杨洋与梁某甲、赖某、王某玲按约定比例分成。

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杨某、谢某辉经预谋,利用杨某担任海通证券债券交易员、被告人谢某辉担任人保资产债券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采用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代持等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海通证券或者人保资产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泰慧公司,侵占海通证券及人保资产利益共计7793340元,所获利益由被告人杨某、谢某辉以及梁某甲、赖某、王某玲分配。

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某、冯坚经预谋,利用冯某担任交通银行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业务、具有一级市场资源优势,以及杨某担任海通证券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采用博取国债边际利益、从一级市场安排券源、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交通银行或者海通证券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侵占交通银行、海通证券利益共计5062927.5元,所获利益由杨某、冯某以及梁某甲、赖某、王某玲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谢某辉、冯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或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王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他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谢某某、冯某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50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侵占近2700万

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间,张某先后与梁某、赖某、王某勇(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担任江南证券(后更名为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交易员期间,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中航证券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7凤凰CP02”等24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梁某、王某勇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勇控制的丙类户上海唐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纺公司)、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慧公司),获利金额总计人民币1637.84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获利数额由张某与梁某、赖某、王某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某勇先后与张某及王某勇预谋,利用担任榆次农商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期间,为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榆次农商行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8陕东岭”等8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张某与王某勇将属于榆次农商行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勇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总额达人民币875.602万元。上述获利数额由王某勇、张某与梁某、赖某、王某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2008年4月2日,王某勇以榆次农商行的名义,委托中国银行和恒丰银行代申购面额2000万元、面额1000万元“08陕东岭CP01”债券。2008年7月2日,王某勇通过张某联系偃师农信社委托其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间,张某分别与王某勇、梁某、赖某、王某勇(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担任江南证券(后更名为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交易员期间,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中航证券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8农垦CP01”等4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梁某、王某勇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勇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总金额达人民币124.516万元。上述获利数额由张某、王某勇与梁某、赖某、王某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2008年10月21日,张某指令偃师农信社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代理行)并将之后的交易要素告诉梁某,梁某当日按照张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某勇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3.2185将该笔债券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104.6185卖给天治天得利货币基金。上述交易获利41.68万元。

2008年11月14日,天治天得利货币基金卖给曲沃县农信社,后被王某勇直接或通过张某联系吉林银行、大同北都农商行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2009年2月6日王某勇按照张某的指令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代理行),张某将之后的交易要素告诉王某勇,王某勇按照张某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5.8698将该笔债券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6.6465卖给重庆银行,当日重庆银行卖给潍坊农联社。上述交易获利22.981万元。

2008年9月10日,王某勇以榆次农商行的名义,从一级市场申购面额2000万元的“08海龙CP01”债券,后王某勇直接联系或者通过张某联系偃师农信社、曲沃农信社、渤海国际信托公司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2009年2月19日(结算日2月20日),偃师农信社根据王某勇、张某商定的指令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代理行),张某将之后的交易要素告诉梁某,梁某当日按照张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某勇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1.7249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3.8749卖给贵阳银行,同日经中航证券卖给潍坊市农联社。上述交易获利42.68万元。

2008年9月11日,王某勇以榆次农商行的名义,从一级市场申购面额3000万“08象屿CP01”债券。2008年11月28日,王某勇间接联系渤海国际信托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2009年3月13日,王某勇、张某商议后,将该笔债券经贵阳银行卖给包商银行。张某将王某勇、张某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诉梁某,梁某当日按照张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某勇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2.5638买入该笔债券,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3.6800卖给榆次农商行。上述交易获利33.166万元。

2008年9月22日,王某勇以榆次农商行名义,以全价94.4188从兴业银行买入面额10000万“08烟台港CP01”债券。后王某勇直接或者通过张某联系东吴证券、贵阳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2009年9月14日,王某勇、张某商议后,经贵阳银行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代理行),张某将二人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诉王某勇,王某勇按照张某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98.6499买入该笔债券,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99.9712元卖给黑龙江省农联社。上述交易获利130.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或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张某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共同侵占他人单位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二人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某手财产500万元;判处王某勇有期徒刑3年;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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