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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债券投顾业务被指泛滥生长,实操、规模、监管、风控等全面求证

发布时间 2024-8-26 20:56
更新时间 2024-8-26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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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8月26日讯(记者 闫军)资产荒叠加债市长牛背景之下,资金蜂拥而至,央行下场提示风险,交易商协会对中小农商行等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债市投资着实火热。

近日,券商固收业务在债市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券商在债券上,如何做好资管、自营以及投顾业务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等问题,引发市场的讨论。

对于券商为银行理财、中小银行等机构提供投顾的服务的内控合规性等问题,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债券投顾业务和所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一样,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同时,可以明确的是,债券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业务。

“银行理财和中小商业银行等主体对债券投资顾问有需求,券商投顾团队在‘账内投顾’提供投资建议的过程中,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投资顾问的建议。

券商债券投顾权限边界: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

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基于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牌照。从业务本源看,债券投资顾问与股票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类似,是证券投资顾问的品种之一。在实践中,债券投资顾问的需求主要来源于银行理财、信托等资管类机构,其次是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自营资金的金融市场部门。

有业内人士指出,2018年资管新规要求资管类产品进行净值化转型,2022年债券市场的深度调整,这进一步激发了银行理财和中小商业银行等主体对债券投资顾问的需求。银行理财、信托公司等资管机构对证券公司投顾业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资产支持,即利用券商投顾团队的专业能力,帮助银行理财、信托在市场上寻找合意的债券资产。

二是交易支持,近年来银行理财规模大幅增长,债券交易需求亦同步大幅增加,因此希望借助券商投顾的力量提高债券交易的效率。

三是研究支持,银行理财在积极布局产品体系建设,因此希望借助券商投顾团队在大类资产方面的投资经验,为新产品创设提供研究支持。

在业内看来,中小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门对券商投顾的需求更多是投研体系搭建和人才培养。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会以少量自营资金与证券公司签约,即所谓“账内投顾”。

有业内人士强调,券商投顾团队在“账内投顾”提供投资建议的过程中,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投资顾问的建议。

券商债券投顾规模约万亿,中小银行“出借账户”已很少见

对于券商债券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的关系,业内受访人士的观点鲜明,即这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从法律关系看,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在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券商提供投资建议,由委托人决定是否采纳;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管理人依照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决策的独立性。

从监管角度看,两者需要的牌照不同,投资顾问业务需持有投资咨询业务牌照,资管业务需要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监管对这两类业务的监管要求也有较明显的区别。

从风险角度看,券商开展资管业务承担的是主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需按照《基金法》等法规履行基金资产投资决策、交易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责任;投资顾问业务由于证券公司仅具有投资建议权,委托人负责最终决策、交易实施和管理资产,因此券商的责任和风险相对较小。

目前来看,国内券商常态化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且规模较大的以头部证券公司为主。监管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常态化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约20家,总规模约1万亿元,其中前5家规模占比80%以上。因此,相较于证券公司自营及资管近10万亿元的债券持有规模、债券市场约180万亿元的总体规模,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规模很小,对债券市场格局影响极其有限。

目前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按服务对象不同大致可分为“账内投顾”和“管理人投顾”两类:“账内投顾”主要委托人为中小商业银行自营资金;“管理人投顾”主要委托人是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等,两者业务模式基本相同。

具体操作方式为,委托人聘请券商作为债券投资顾问,为其提供市场研究、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委托人根据自身情况及监管要求做出自主决策,对投资行为负责。投资顾问不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原则上也不提供流动性支持。投顾业务的风险不会影响到券商自身经营。在当前严监管环境下,中小银行“出借账户”等问题已很少见。

券商债券投顾业务有法可依

券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如何监管?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会受到相关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监管。首先,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监管规定比较健全,需要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2017年302号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每月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数据,并受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约束。

其次,接受债券投顾服务的金融机构自身也需要满足商业银行、信托、银行理财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资管新规、债券交易业务等外部监管和内部合规、风控制度的约束。投资顾问协议中也会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和限制要求,防止出现规避监管的情况。

此外,对于券商各业务条线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一直是证券公司合规和内控管理的重点。《证券法》就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为进一步防范利益冲突,2017年302号文发布实施后,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开展合规检查、交易监测、信息报送等手段,重点关注债券交易的流程管理、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不断规范债券业务及债券投顾业务发展。

据悉,券商加强了债券交易及债券投顾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通过强化合规风控、异常交易监测、向客户充分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投顾业务,并将自营、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各类业务有效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了防火墙。多年前市场上存在的债券自营与投资顾问业务混同操作,通过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形已得到明显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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