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宇:“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当前不考虑以非全资拥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资产作为资产证明

发布时间 2024-7-3 14:05
更新时间 2024-7-3 14:35
© Reuters.  许正宇:“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当前不考虑以非全资拥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资产作为资产证明

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3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回复议员提问时表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推出至今,香港投资推广署亦会按个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接受申请人以其全资拥有的私人公司所持有的净资产作为资产证明。若申请人透过其他非全资拥有实体持有资产,其绝对实益拥有权的份额未能够清楚厘定,因此在净资产审查阶段,"新计划"当前不考虑以非全资拥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资产作为资产证明。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申请人须向香港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新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申请人须证明其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主要是用于清晰显示其有能力符合"新计划"下的投资规定。

关于理财通,许正宇指出,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争取尽快让两地合资格且有意参与的证券公司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持牌法团应已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的缴足股本和股东资金、在分销基金及/或债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经验、在过去三年内任何12个月期间的交易额不少于5亿港元,及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此外,与适用于银行的现行安排类似,持牌法团在提供"跨境理财通"服务时,应与一家或多家合资格内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虚拟资产相关措施方面,许正宇指出,根据规定,持牌法团如有意从事涉及虚拟资产的任何活动,必须预先通知香港证监会,而注册机构则须通知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管局。一般而言,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就所受规管的活动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后,便可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而无需申请修改发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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