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6月5日讯(记者 刘超凤)券商与现任员工因一笔60余万奖金对簿公堂、诉诸仲裁,目前各胜一筹。
由于一笔近5亿元的贷款项目(雨润项目)暴雷,申万宏源2021年计提损失超过2亿元。
经过风险调查后,申万宏源认为产品评审总部临时负责人孙某华在项目评审和放款中存在违纪行为,因此扣发了其绩效奖金和风险项目历史留存,累计共62.50万元。
孙某华申请劳动仲裁并获胜后,申万宏源不服仲裁判决,将其诉诸法院。
根据孙某华的表述,雨润项目是由A集团与D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申万宏源公司将募集来的资金交给D公司发放贷款,最终由申万宏源“自掏腰包”补足差额,偿付给投资者。
最终,法院认为孙某华在放款评审过程中存在时间仓促、依据不足的问题,存在失职,最终采纳了申万宏源的主张,并支持申万宏源无需支付孙某华以上两笔款项(合计62.5万元)。
该文书中还披露了孙某华的薪酬情况。在入职申万宏源的第一年,孙某华仅工作了半年,年薪并不高(40.21万元)。从2014年至2019年,孙某华的年度薪酬总额分别为205.14万元、99.99万元、270.27万元、367.37万元、195.47万元、208.35万元。这六年平均年薪高达224.43万元。2020年至2021年间,孙某华的年薪开始回落,分别为136.48万元、106.61万元。
因贷款项目暴雷,负责人被公司扣除奖金逾60万
申万宏源与现任员工的劳动纠纷诉诸法院,事出一个近5亿元规模的贷款项目暴雷,使得申万宏源“自掏腰包”超过2亿元。
根据裁判文书,该贷款项目通过D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向江苏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规模近5亿元。后A集团公司因未偿还该笔贷款,与D公司发生纠纷,于2017年5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归还D公司借款4.9亿元,为此给申万宏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2亿余元。
由于蒙受了巨大损失,申万宏源于2018年开始就该项目开展风险调查,最终在2021年4月26日经公司党委会决议,认定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该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
因此,申万宏源决定对孙某华进行经济处罚62.50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的年度绩效奖金33.92万元,以及孙某华自2013年7月入职起每年按年度绩效奖金40%的比例扣留的绩效奖(累计28.57万元),即“风险项目历史留存”。
据悉,孙某华于2013年7月入职申万宏源证券,并担任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总经理助理一职。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由于申万宏源与孙某华先后签有多份劳动合同,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截至6月4日,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在2021年申万宏源扣除孙某华绩效奖金62.50万后,孙某华于同年9月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万宏源完整支付上述款项。
2021年11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1)办字第2617号仲裁裁决:一、申万宏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某华2020年度绩效奖金33.92万元;二、申万宏源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孙某华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万元。
劳动合同纠纷“一波三折”
其后,申万宏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据悉,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下属产品评审总部、运营管理总部、客户资产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在雨润项目发生之时,孙某华系产品评审总部临时负责人,该部门总经理为朱某。
申万宏源公司主张孙某华的失职,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拟放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2015年1月22日的雨润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的项目放贷用途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的用途“用于养殖产业养殖场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符;
二是,投票决策环节不符合规定。在项目审批投票阶段,根据申万宏源内部规定,除项目直接相关部门的委员外,现场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5名,但实际雨润项目的投票委员为4人,不符合制度规定;
三是,第二次放款审批存在瑕疵。2015年3月5日,客户资产管理部在申请第二次放款时,实际第一笔投放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且第二笔放款的依据为企业自行出具的2014年财务报告,该报告的负债合计(230.5亿元)与2015年4月27日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负债合计金额(406.62亿元)相差甚远,两份报告仅距离一个月的时间,且当时孙某华已明知A集团因负责人发生经济问题存在风险隐患。
因此,申万宏源主张孙某华存在管理不到位、评审把关不严,决策会议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制度规定、以及在项目投放后未能及时提醒、督促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对此承担重要管理责任。
对于申万宏源的主张,孙某华并不赞同,他认为,第一,放贷用途不一致系评审的最终结果,并无违规之处。
第二,针对投票决策会议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制度规定,主要系资产管理事业部的评审委员人数不足所造成的(一位有权投票的委员同时是雨润项目提交部门的负责人,根据规定不能投票),孙某华表示与自己无关,且该决议已被认定为有效。时任产品评审总部的总经理朱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即表示认可投票有效。
第三,针对第二批放贷依据的年报问题,孙某华认为,2015年3月是雨润项目的第二次放款,故依据的是A集团自行提供的2014年财务报表。申万宏源并无规定明确后续放款所必须依据的材料,也没有规定必须等到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孙某华还认为,该贷款项目之后产生的损失系正常坏账损失,申万宏源不应将公司的损失与个人的奖金挂钩扣除,且并无制度依据,应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
针对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足问题,法院认为孙某华作为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负责人,对评审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有职责提出异议和修正,并非与其无关。
针对年报问题,法院认为孙某华作为评审成员在考察借款人经营状况时,明知年报在下个月披露,却仍以借款企业自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对第二次放款的评审存在时间仓促、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申万宏源主张孙某华在雨润项目放款审批过程中存在失职,有事实依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