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 路英)2月4日讯,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银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据了解,《规定》印发体现了四方面监管导向,一是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客户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
此外,《规定》下调了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
从监管方面讲,《规定》的出台整合和细化了监管规定,完善了产品精算监管体系。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该《规定》自2019年初就开始修订,也征求了两轮全行业意见,春节前已经完成。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通过书面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先后多次向各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累计收集意见百余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责任准备金、计算、普通险计算规定、新增规定,比如此《规定》填补的一些空白——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假设,以及保证续保的一些产品的一些精算规定等。”上述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在这个时间点推出,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社会大众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此文件在这方面也确实有一些新的规定,有助于推进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上述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上述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在此之前,银保监会产寿险部分别发文,要求相关产品扩展保险责任。
《规定》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监管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
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精算规定,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适应当前市场快速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相关要求。
据了解,普通险一直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规定》印发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填补了监管制度空白。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自《规定》印发起,《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