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4月3日 - 继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推行后,中国财政部周二发布通知,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旨在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财政部官网的通知并称,棚改专项债遵循自愿原则,且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偿债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等。
通知指出,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通知称,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而在期限上,棚改专项债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额度方面,财政部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将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全年开工580万套。
中国住建部长王蒙徽亦在“两会”(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期间表示,要确保今年棚改580万套的目标能够完成,而且要保质保量,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
欲浏览通知全文,请点击财政部网站: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fg/201804/t20180402_2858433.html
(发稿 侯向明;审校 张喜良)
财政部官网的通知并称,棚改专项债遵循自愿原则,且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偿债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等。
通知指出,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通知称,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而在期限上,棚改专项债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额度方面,财政部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将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全年开工580万套。
中国住建部长王蒙徽亦在“两会”(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期间表示,要确保今年棚改580万套的目标能够完成,而且要保质保量,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
欲浏览通知全文,请点击财政部网站: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fg/201804/t20180402_2858433.html
(发稿 侯向明;审校 张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