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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评级标准大调整!新增三大指标,财富管理项最引关注,声誉管理暂未纳入,业务收入指标更眷顾头部

发布时间 2020-5-23 03:15
© Reuters.  券商评级标准大调整!新增三大指标,财富管理项最引关注,声誉管理暂未纳入,业务收入指标更眷顾头部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又接近券商分类评级时间,今年评级标准将有哪些调整,一直是各家券商密切关注的,就在今天,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 年 5 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后,已于 2010 年 5 月、2017 年 7 月 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正为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的加分项及减分项引起券业高度关注。据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中不仅调整优化了各业务条线的加分评价方式,还新设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等多项评价指标。

从增加指标及新增加分项来看,主要是新设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评价指标、新设财富管理业务相关指标以及新设风险管理全覆盖及风险监测有效性评价指标。其中,风险管理的评价指标加分最多,符合相关评价加2分或3分,这也使得证券公司加强相关风险监控管理。

企业文化建设的新提法也值得关注,从修改内容的表述来看,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价。

先看减分项目来看,征求意见稿将近两年实践中确立执行的一些处理标准固化到规则层面。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以及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被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扣分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三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事项的扣分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并没有将声誉管理纳入评价体系。早在去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发布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业界倾向认为,自此声誉风险管理将可能纳入券商分类评价体系,但事实来看,声誉风险征求意见尚在进行中,更不能写入这次征求意见中,这也让行业松了一口气。

重点一:加分调整有哪些?业务收入指标更眷顾头部券商

本次修改将调整各业务条线评价的加分方式,其中包括调整优化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的评价方式。此外,新设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业务、盈利能力的评价指标,优化信息技术投入评价方式。

调整证券经纪业务评价方式。将原有“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列且营业部部均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或者部均收入位于行业前列(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指标,调整为“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优化投行业务评价方式。将原先“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业务排名”指标,细化为两个指标:上一年度承销与3保荐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公司,分别加1分、0.5分。

优化资管业务评价方式。保留“资管业务收入排名”指标基础上,增设“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规模占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比例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引导证券公司优化资产管理业务结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新设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评价指标。即“上一年度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占代理全部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的比例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或者基于柜台与机构客户对手方交易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目的是引导证券公司增强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业务能力。

新设财富管理业务相关指标。即“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改进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取消原有净资本收益率和成本管理能力两个评价指标,整合为“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优化信息技术投入评价方式。将“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排名”绝对数指标,调整为“信息技术投入金额”相对数指标。即4“信息技术投入金额位于行业平均数以上,且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以更好地体现证券公司对信息技术投入的重视程度。

此外,优化资本充足与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

提高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的加分门槛,将“证券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分别加2分、3分”,提高为“最近3个、4个评价期内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即“评价期内风险覆盖率达到150%且净资本200亿元以上、风险覆盖率达到150%的,分别加2分、1分”。

新设风险管理全覆盖及风险监测有效性评价指标。即“证券公司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管理、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境内外子公司、同一业务和同一客户信用风险归口管理、各项业务数据逐日系统化采集、各类风险控制指标T+1日计量与报告的,加2分;最近2个评价期并表管理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并且实现运用内部模型法计量风险的,加3分”。

重点二:三大项处理标准固化到规则层面,董监高被公开谴责将被扣2.5分

有加分也就有减分,此次还将完善持续合规状况的扣分标准及调降级别依据。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监管措施扣分标准。将近两年实践中确立执行的一些处理标准固化到规则层面,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以及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被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扣分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三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事项的扣分标准。

明确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或者没有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变动情况的,可视情节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

从具体修改内容来看,有以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含)以内,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含)以内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上,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上的,每次扣3分;”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将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或者子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多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项实施同一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按本规定第九条予以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合计不低于2分。

“证券公司被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且相关事项涉及证券业务,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确定。”

重点三:完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明确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包括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信息披露等6个方面。

本次重点对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等评价指标与标准。全面风险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自营投资、股票质押、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重点业务风险管控,以及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债券回购经纪业务结算风险管控、声誉风险管理等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优化资本充足等评价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二是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促进证券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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