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南京,记者 王俊仙)讯,2017年的业绩补偿款收回获法院支持,但对方实际偿还能力却还“存疑”。
4月2日晚间,光洋股份(002708.SZ)公告称,其收到常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分别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4823.95万元、3447.33万元和154.3万元,合计8425.5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且天海集团等三方需对业绩补偿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光洋股份方面表示,上述判决结果与公司诉讼请求一致,对公司追回业绩补偿款有积极作用,但根据目前情况,该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2019年7月,光洋股份起诉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同时,还申请对后三者名下资产进行财产保全。
4月2日,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三个被告方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法院可以先执行有钱的一方,然后这三方内部再自己互相追偿。在判决生效后,由于光洋股份此前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此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再恢复执行。”
然而,天海集团等三者偿债能力“存疑”。
去年10月,因在执行劳动争议案时,天海集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对天海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吕超也被限制高消费。
而该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金额合计为20.76万元,最终终结执行程序。因为法院查询得知,天海集团名账户余额存款甚微,无可控财产可执行;查封天海集团名下一辆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天海集团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对外投资信息;对天海集团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天海集团和吕超分别为光洋股份第四大股东和第七大股东,持股数2562.97万股和1094.57万股,以4月2日收盘价计算,市值合计达2.49亿元,不过这部分股权已经全部被质押。
根据2019年三季度报告,天海集团和吕超所持光洋股份股票质押比例达100%。
事实上,天海集团等三位业绩补偿人本来应该在2018年就完成业绩补偿义务,但由于三者所持股权几乎全部被质押——合计持有3739.51万股,其中3722万股已质押。而解锁股票需要大量现金,因此业绩补偿人最终变更补偿方式,由注销股票变更为现金补偿,不过现金补偿至今也未完成。
许峰表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光洋股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部分股权并进行拍卖,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拍卖所得款项由质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完再分给光洋股份。如果拍卖完了不剩下钱,那就没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