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对于丙类账户的持有者来说,是一个需要格外注意的日子。
新金融记者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获悉,对于债券托管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结算合同的丙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丙类结算成员如需保留,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通过结算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过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丙类结算成员,视为同意对其债券账户进行注销,将被统一进行注销处理。
此次清理工作是针对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开立的丙类结算成员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中债登称这“是为进一步落实央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管理的要求”。
这也意味着,自今年4月以来,以清理整顿丙类账户为核心的债市监管风暴仍在继续。
意愿
“监管机构应该是想彻底解决利益输送的问题。”建行一分行人士如是看待丙类账户的清理工作。而在此之前,央行已采取了限制开户、暂停部分账户买债、禁止线下交易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面推券款对付(DVP)结算方式等诸多举措,用以强化监管。
具体来看,按照今年7月央行发布的第8号公告的说法:“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委托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以该市场参与者的名义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过渡期结束后,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不得开展债券交易。”
一位资深债券交易员告诉新金融记者,此前不少机构和个人通过虚假验资注册丙类账户,而现在监管层开始清理这些“空账户”。与此同时,他还对记者称:“目前很多代理结算行不愿开也不愿做丙类账户了。”而监管的加强,是其中一个关键原因。
实际上,在强力监管之下,丙类账户数量也出现大幅下降。根据中债登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丙类账户数量已由去年末的7585个锐减至2335个。
中诚信资讯副总裁郇公弟笑称:“丙类账户已经成为稀缺资源了。”
渊源
在一些学者看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本身应当是多层次市场,市场参与者的多元化以及风险类型的多样化都要求丙类账户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一环。
不过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早期,非金融机构法人则是被排除在债券市场之外的。也就是说,非金融机构法人是无法获得债券市场发展带来的收益的。
直至2002年10月,上述情况才有所改变。根据当时央行发布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行情股吧 买卖点)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而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关于丙类账户的产生,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曾回忆称,为了防止证券公司再次挪用企业债券,以保护企业客户的利益,有关部门建议设立丙类账户。
按照2002年发布的《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规定,中债登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其中,丙类账户持有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从目前来看,甲类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一般为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出路
丙类账户持有人的加入无疑丰富了债券市场参与者类型,活跃了银行间市场。不过由于丙类账户开户门槛低,账户交易缺乏实质性监管,不少丙类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则是金融机构债券交易部门中的资深人士。
业内曾流传这样一个段子:“看似普通的丙类账户,后面都有一个债券行业的大佬,左手发行,右手市场。”由于他们具有广泛人脉,成为市场掮客。
不过今年4月,债市一系列违规事件的披露,让潜伏其中的大佬浮出水面,隐秘的利益链也逐渐清晰,比如通过代持养券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
在此之后,银行间市场也开始加码。
对于丙类账户的清理,央行负责人曾透露称,将规范代持业务,并对丙类账户逐步取消及升级。
然而对于取消丙类账户是否可以解决债市乱象,外界尚存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是因为各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缺陷。在他们看来,只需规范丙类账户交易方式及交易品种即可。比如,可以要求丙类账户持有人只能与结算代理人进行对手交易,完善结算代理人职责,由结算代理人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减少丙类账户的违规操作机会;加速推进丙类账户交易的电子化等。
实际上,也有学者建议,应以此次债市打黑为契机,完善市场制度建设,避免监管真空,消除一级半市场的寻租空间。
郇公弟则对新金融记者表示,丙类账户未来很可能转为乙类,但准入标准上会有所调整。而对于更多交易员来说,目前还在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