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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三个谣言

发布时间 2019-7-18 08:23
更新时间 2023-7-9 18:3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近年来,我国在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但退出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责任主体不明、退出渠道不畅、退出成本较高等深层次问题持续存在,这是产能过剩、“僵尸企业”等问题背后的根源所在。《方案》针对关键问题有的放矢,将对千千万万的企业和个人产生影响,备受关注实属正常。但在讨论中,很快就出现了一些误解,甚至是刻意的曲解在各网络平台上频繁转发,迅速扩散,有必要予以澄清。

误读一、国有企业退出时政府逃避责任

在《方案》第五部分“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的第二小节“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中提出“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有网络舆论将其解读为“国企破产之后政府不承担债务利息”。这着实有些无厘头。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只要企业是有限公司,政府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就是以出资额为上限。如果企业的资本金已经全部亏光了,企业破产清算时很可能是本金也无力全额偿还,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根本不会奢求利息,上述解读者一看就缺乏基本常识。

举个例子,假设某个国有独资企业最初政府出资10亿元作为资本金,现在负债40亿元,其中包含35亿贷款本金和5亿元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但总资产的市场估值只有20亿元。在破产清算退出时,银行债权人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顶多收回20亿元(实际情况会更复杂,因为涉及到补缴税款、职工债权偿付等支出,最后能还给银行的几乎肯定不到20亿),连本金都不够。

有些网友可能觉得难以接受,觉得既然是国有企业,政府就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只要是企业欠的债,政府就要兜底。

但我们只要往深处想一点点就会明白,上述想法就是“僵尸企业”不断出现的根源之一。虽然政府从未公开承诺对国企债务予以刚兑,但因为银行有政府刚性兑付预期,所以对国有企业的放款条件相对宽松,即使明知其经营不善也可能照贷不误。企业在贷款支持下,即使经营不善也可以通过不断扩大负债来续命,甚至到了停产的境地都很难退出市场,结果就是金融资源的大量浪费,企业风险向金融体系传染,最终成为企业、政府、银行之间一笔扯不清的糊涂账。

《方案》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明确各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打破刚性兑付预期,所以明确政府出资人对国有企业债务的责任边界是必须的。

误读二、个人破产重在保护企业主,歧视普通人

《方案》第四部分“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第二小节“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要求“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有人将上文解读为“企业破产了企业主的连带债务偿还责任可以减少,换句话说,就是企业主可以逃债,继续过好日子。但一般的老百姓想申请破产,特别是因还不起房贷想申请破产以免除债务是遥遥无期的。”

上述解读可以说是极端不负责任。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普通个人申请破产保护,都不意味着其可以轻易逃掉债务。

从全球经验看,一旦个人宣布破产,法院的确可能免除其部分债务,但破产人一般将放弃自身现有资产和未来财务管理的控制权,而是交由受托人统一管理(能变现的需要变现还债),在保留必须的生活开支所需之外,破产人未来的收入将交给委托人继续偿债。此外,破产人不得有高消费,甚至吃饭、理发、坐交通工具的支出都会有严格限制,想随便出国度假更是不行。这种严格的限制会一直延续到破产保护期结束。破产保护期可以是4、5年,也可以是7、8年乃至更长时间。

在企业主对企业存在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企业主宣布破产的前提是企业主的所有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替企业偿还债务,即使法院免除了其部分债务,但一旦宣布破产,企业主的存量财富也基本上清零了。否则,在其仍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接受其破产申请。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为了保护“老赖”,而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是法律上承认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主不能再逼着你还债,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债务人就可以获得一次重生的机会。

我们如果把上述两条“误读”放在一起,就很容易发现造其可能不是误读,而是故意的曲解:先谎称国企欠债政府可以赖账,然后暗示有钱人可以逃债,最后再说普通老百姓无法享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来说,一旦误信上述谣言,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误读三、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在下半年试点推进

有消息称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在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笔者问了十个可能的“知情人士”,都说不是他们说的。

在《方案》正文中是这样表述的“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能有人将“分步”理解成了先试点,再铺开。至于“下半年”这一时点,可能是认为《方案》已经出台了,这么重要的一个文件,肯定要尽快落实,所以想当然地将落实时间“定”在了下半年。

其实略微想一想就能发现这个消息有问题。

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太重要了。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破产法》比《企业破产法》肯定更受关注。一般而言,这种级别的法律文件制定过程没有3、5年的时间反复讨论、修改是很难出台的,即使花上更长时间也是很正常的,在没有成文法律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进行所谓的试点。而且《方案》里面说得很清楚“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再说一遍,要先“研究”,距离推行还远着呢。

二是一般搞试点的是有具体针对对象的政策,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法律。如果在部分地区进行《个人破产法》试点,很明显会导致不公平。

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越是惊世骇俗的越要提高警惕。 今天就先聊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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