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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模式难以为继 市政债渐行渐近

发布时间 2013-11-18 12:15
更新时间 2017-5-14 18:45

央行行长周小川:市政债的操作在原理上与我们的融资平台差别并不大,但显然更规范一些,它依赖于未来合法的税收收入来源,而不是取决于一片土地的升值和出售
  
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目前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一是财政部代发地方债,二是城投债,未来若突破力度强,市政债也有可能。《预算法》的修改并不是一蹴而就,预计短期内仍以财政部代发为主,地方政府还难以成为独立发债主体
  
⊙记者 王媛 ○编辑 枫林
  
呼吁多年的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有望名正言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专家称,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比,市政债依赖于未来合法的税收收入来源,运作将更为规范,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显性化、阳光化,从而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约束。
  
暂未摆脱法律尴尬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一是财政部代发地方债,二是城投债,未来若突破力度强,市政债也有可能。”对于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新举措,社会科学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
  
虽然2013年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规模达3500亿元,创历年新高,但与地方政府庞大的融资需求相比,规模仍然很小。因此,当下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仍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路径。
  
尽管目前审计署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摸底结果尚未公布,有传闻预计最终规模低于外资投行的预期。但业内人士认为,不论最终结果如何,以“融资平台为主体、土地储备作为抵押支持、银行信贷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融资模式已被实践证明难以为继。
  
中债资信相关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我国多年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巨大,个别地区偿债能力较弱、部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长期处于隐性状态,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管从而催生风险隐患,随着未来大规模债务集中到期,个别地方政府财政和债务可持续性将面临严峻考验。
  
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仍暂未摆脱法律上的尴尬。按照《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对此,刘煜辉对记者表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具体落实会有一个时间表,《预算法》的修改并不是一蹴而就,预计短期内仍以财政部代发为主,地方政府还难以成为独立发债主体。
  
市政债正在酝酿
  
在此背景下,与土地挂钩紧密的投融资平台相比,市政债的操作更为规范透明。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允许发市政债,但实则,关于市政债的顶层设计一直在监管层的讨论和酝酿中。
  
央行行长周小川今年曾撰文指出,城市政府在规划和建设某项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时,可合理预期周围土地未来会升值并得到商业开发,从而可以获得稳定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这样,可把这一块未来的税收收入专门划出来,据此发行市政债,实际上就是用未来的税收收入来源作为当前发行市政债的偿还保证,从而获得融资,用于当前的市政建设投入。
  
“可见,市政债的操作在原理上与我们的融资平台差别并不大,但显然更规范一些,它依赖于未来合法的税收收入来源,而不是取决于一片土地的升值和出售。”周小川指出。
  
一些地方政府也对市政债的发行摩拳擦掌,争取首发。早在今年3月,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就提出,年前,浙江省两家证券公司已经在研究温州地区发行市政债的可能性,他要求温州市要积极研究,尽快拿出市政债可行性方案。
  
此外,要以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就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监测和充分识别,关于市政债的配套基础设施已经基本形成雏形。
  
记者从中债资信获悉,为推进市政债券评级工作,中债资信于2011年8月专门成立了市政债券评级研究工作组。而今年9月,中债资信已与社科院已签署相关协议,联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目前正对一些地方政府开展“试评级”工作,未来有望逐步推广至更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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