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天福(06868)发布公告,有关台湾投资者(包括个人及企业)通过其所控制的公司于中国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台湾投审会批准的相关事宜。根据两岸投资法规,台湾投资者(包括个人及企业)通过其所控制的公司于中国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台湾投审会事先批准。然而,倘所有台湾投资者于单一中国实体中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时,将允许于向该中国企业作出投资后六个月内向台湾投审会提交事后备案。
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本公司拥有多位台湾创办人,即李瑞河先生及曾明顺先生(台湾创办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81位台湾原投资者),彼等将于本公司将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所得款项注入本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中国附属公司)时须遵守上述两岸投资法规。
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将上市所得款项注入中国附属公司。本公司欣然宣布其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六个月内全面遵守上述两岸投资法规。
本公司将于各财务期间结束后每半年刊发一次公告,以披露台湾创办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是否已就注入上市所得款项向台湾投审会取得相关批文。本公司将继续尽力就台湾投审会的备案或申报责任的要求与现有台湾投资者适时进行必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