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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参股金融机构国资委又发声 为何地方国资能接手金融股权?专家:“原则上”给金融风险处置化解留下空间

发布时间 2024-6-4 14:15
更新时间 2024-6-4 14:37
© Reuters.  央企参股金融机构国资委又发声 为何地方国资能接手金融股权?专家:“原则上”给金融风险处置化解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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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6月4日讯(记者 王宏)今日消息,国资委召开会议指出,要严控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业内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国资委释放信号,再次强调国有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分开监管的原则,防止金融风险和产业资本之间的风险相互传递。原先牌照扩张和业务扩张模式将逐渐转向优化结构和高质量发展模式。

实际上,去年底国央企就密集清理金融类资产,今年步伐还在加快。值得注意的是,从近期案例看,金融机构股权拍卖转让不乏地方国资接手。业内专家指出,考虑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以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地方政府加大布局金融,地方国企获取和增持金融股权,是必然趋势。此外,国资委此次会议中,“原则上”一词也为未来金融风险处置和化解留下了空间。

防止金融风险和产业资本之间的风险相互传递

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会议指出,要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国资委释放最新信号,再次表明中央强调国有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分开监管的原则,以防止金融风险和产业资本之间的风险相互传递。此外,近年来国企改革也要求国有资本立足实业,聚焦主责主业,要求国有资本做战略资本、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等。

“实体企业办金融机构以前较流行,主要以‘产能结合,以融促产’的理由来做。但实践中看,部分金融机构并未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出现了资产端在外、资金端也在外的两头在外状况,有脱实向虚的倾向”,吴刚梁表示。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从最新的趋势来看,以往追求牌照扩张、金融全牌照的状况将不会再出现。

冠苕咨询创始人、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为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各类中央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这也是响应国家关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从原先的牌照扩张和业务扩张模式逐渐转向优化结构和高质量发展模式,特别是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未来的支持力度还将有所放缓。

“原则上”给金融风险处置留下空间

实际上,去年底中国建筑、中国船舶、大唐集团、国机集团、中油资本等十余家央企已经在清理金融股权。今年,国央企清理金融类资产的步伐还在加速。多家央企清仓式抛售中小银行股权,退出参股金融企业,相关标的也现身各地产权交易平台。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同一天挂牌清仓式抛售持有的中小银行股权。此外,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海南港航、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央企也在2024年抛售金融股权。从标的来看,地方城农商行小比例股权占大头,也有证券公司、部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私募基金股权。

3月29日,湖北国资旗下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公开转让方式受让湖北能源和三峡资本所持长江证券全部8.63亿股股份,占总股本15.6%。4月25日,国家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清仓式挂牌转让国都证券7.6933%股权。5月15日,国家能源集团旗下孙公司挂牌转让中原银行2856.310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0.08%。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股东资质要求相对严格,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不多。此外,一些大额股权对受让方自身财务能力要求较高,考验一次性出资及后续持续支持能力。当前市场及金融监管环境下,金融机构股权缺少买家。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从近期一些案例看,金融机构股权拍卖不乏地方国资接手。5月28日,东莞控股持有的东莞信托22.2069%股权对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完成。5月31日,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拍下深圳鹏博持有的东海基金4.7%股权。6月2日,经监管批准,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江西洪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银行4150.5万股股份。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监管要加强央地协同;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工作会议也指出,要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常态化机制,落实包括属地在内的六方责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地方政府和国企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也需要发挥金融的血脉功能,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地方政府加大布局金融,地方国企获取和增持金融股权,也是必然趋势”,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财联社记者指出。

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原则上’一词也给未来金融风险处置和化解留下了空间”,周毅钦也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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