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27日讯(记者 林坚)自10月14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之后,个别券商存在对客户约束情况不一的情况,引发了业内持续关注。
就此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12月27日回答记者提问时再次强调,一方面压实券商责任,督促券商按照“看不清,不展业”的要求,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切实提高业务水平。
证监会也将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穿透式监管的工作机制,对通过多层嵌套、合谋交易、串联套利等方式违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为从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欢迎各市场参与方共同监督规定执行。
融券新规落实如何?监管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10月14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完善了“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同时要求券商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
以上是10月14日新规的部分核心要求。聚焦新规落地,各家券商实际落实情况如何?答记者问体现两个核心关注。
一是已有落实情况。答记者问中提到,新规发布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发布通知、现场检查、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督促券商落实新规要求。券商通过发布公告、修改合同、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新规要求告知投资者,并抓紧完善系统,加强业务管控,在系统改造完成前,安排专人做好交易申报和前端控制,目前部分公司已上线新系统。
整体来看,多数券商在落实新规要求上基本到位,但现场检查也发现个别券商存在关联方核查不够深入等问题。
对于行业关切,监管及时调整、及时回应、及时应对,在受访人士看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呵护市场态度。
二是后续监管安排。答记者问中提到,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两个方面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一方面压实券商责任,督促券商按照“看不清,不展业”的要求,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切实提高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穿透式监管的工作机制,对通过多层嵌套、合谋交易、串联套利等方式违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为从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欢迎各市场参与方共同监督规定执行。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新规自10月16日施行后,券商均已对照调整融券业务要求并通知客户,后续对融券合同进行“打补丁”。有的券商是更新整体两融合同,有的则以补充协议方式,或签署承诺书等等,行动时间有所不同。
融券新规还做了哪些核心安排?
新规除了“限售股不得融券”,主要举措还包括多个方面,包括提高融券保证金率,由50%提高到80%,私募保证金率提高到100%;限制上市公司通过专项资管融券借出;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具体来看:
一是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三是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四是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交易所明确要求,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据了解,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