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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银保监会出新规加码规范互联网贷款 过渡期延至明年6月底

发布时间 2022-7-16 04:03
© Reuters.  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银保监会出新规加码规范互联网贷款 过渡期延至明年6月底

财联社7月15日讯(记者 高萍)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应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等。

“《通知》是对近两年互联网贷款新规的强调和细化,包括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等关键环节的合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规范业务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通知》过渡期设置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过渡期也从今年7月一并延长至明年6月30日。“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业内人士分析,此次过渡期延长有利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整改和过渡,亦有利于互联网贷款在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上更好的发挥作用。

有效监测资金用途 加强贷款资金管理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另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拒绝与不规范三方机构合作 严禁强制捆绑销售

《通知》还对合作业务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其中,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

另外,《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对于一些不符合规范的合作机构要说“不”。“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通知》指出。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少数银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距离规范要求仍有距离,少数银行贷款整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平台等。《通知》更好地落实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推动互联网贷款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业银行的使命。”周茂华进一步称,但此前一些案例也暴露出个别机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虚假营销,消费者信息保护不到位及不当催收等情况。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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