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 黄一灵 覃泽俊) 讯,2019年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相关办法和规程的制定是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实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切实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有不配合调查、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从重处罚。
看点一:纪律处分将被公开,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以上自律措施的管理对象包括协会会员和证券业从业人员。
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以上各项除第前三项项以外,均为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对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警示;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以上各项除第前三项项以外,均为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
办法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其他从重情形。
另外,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当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须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应当及时记入。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在协会网站公开,但是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的除外。
看点二:实施自律措施5大原则
中证协认为,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一是惩教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是依据正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
三是程序规范。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
四是归责适当。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
五是过罚相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过罚相当。
看点二:自律管理如何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
若协会会员或者从业会员的同一行为既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又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已经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协会将按照“上位处罚吸收下位处罚、重罚吸收轻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来看,一方面,从业人员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已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决定,直接注销其执业证书。
另一方面,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亦可视情况采取相应自律措施后再移交。
看点三:案件调查、审理、复议职责分明
自律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和审理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同一案件的调查、审理、复议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具体来看,执业检查部门(调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法律事务部门(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初步审理,内部审理小组由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初审实行主审合议制,初审人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若涉及到复审,则由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议。据悉,中证券业协会将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执行。
看点四:自律处分会议委员如何挑选
自律处分委员会由协会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内部委员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按照规定,自律处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和丰富的行业经验;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当选拔成为自律处分委员会后,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按要求出席自律处分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二是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三是不得泄露自律处分会议讨论内容、审议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是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不得干扰其他委员正常发表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若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未按照协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协会暂停其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看点五:自律处分会议需七名以上委员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据悉,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委员会自律处分会议包括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以下简称“复审会议”)和全部案件的复议(以下简称“复议会议”)两类。
重大纪律处分案件包括对协会会员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纪律处分案件;但是,考试违规或拒不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简单案件除外。
每场自律处分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七人以上单数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参加,且必须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召开,不得通讯表决。此外,同一案件的复审会议和复议会议的参会委员遵照回避原则,不得重合。
自律处分会议遵循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在案。
若会议召开前有参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从而导致参会委员少于七人的,由主任委员指定增加其他委员参加复审会议,或视情形重新安排复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