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日报》 (上海,记者吴凡)讯,11年前,金亚东与张彦共同创办了宁波激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激智”),之后,公司于2016年下旬成功登陆创业板。
但金亚东并没有为宁波激智敲响上市的钟声。事实上,在任职宁波激智董事长两年多后,因宁波激智业绩状态不佳,且与张彦在宁波激智的经营理念和未来发展规划方面有不同理念,金亚东便萌生了退意,此后其将股票转让给了张彦后,再度创业,同年(2010年),诞生了长阳科技。
同一人创立的公司,在产品、应用领域等方面,也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在上交所的多轮问询中,公司与宁波激智的产品是否相似、是否存在产品重合、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纠纷等,是关注的焦点。
在上交所的追问之下,《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长阳科技9月9日晚间在对交易所的第四轮问询回复中表示,宁波激智与公司主营业务的部分产品存在重合的情形,但重合部分所涉及的技术不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技术纠纷。
承认部分从产品有重合
具体来看,宁波激智主要从事显示用光学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光学膜产品,产品主要包括扩散膜、增亮膜、量子点薄膜等,并且宁波激智还于2018年末实现了太阳能背板膜产品规模量产。
与之相比,长阳科技则主要从事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及其它特种功能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等多种特种功能膜。
不难看出的是,公司与宁波激智均涉及光学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长阳科技在回复函中坦言,其生产的扩散膜、增亮膜产品与宁波激智的核心产品扩散膜、增亮膜存在重合的情形,宁波激智与公司的涂布反射膜存在重合的情形。
《科创板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增亮膜和扩散膜均属于光学膜,是背光模组中的核心材料。
长阳科技披露的招股书显示,2016年至2017年,公司的光学基膜产品未能为公司贡献营收,2018年公司光学基膜的产品实现销售6115.46万元,占当期营收比重的9.13%。
长阳科技在回复函中称,其生产的扩散膜、增亮膜主要为配合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实现了小批量的生产和销售”,招股书里写到。
另外,在涂布反射膜方面,长阳科技未在招股书中具体披露“涂布反射膜”业务对公司业绩的贡献,但在反射膜产品上,2016年至2018年,长阳科技在该产品的销售占各期总营收的比重为89.69%、81.64%以及81.64%。
反观宁波激智,长阳科技在回复函中称,2016年1-6月宁波激智的涂布反射膜销售数量仅为12.85万平米,销售收入为107.2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仅为0.43%。另外宁波激智今年上半年报告显示,公司的业绩贡献主要来自于“光学薄膜”和“太阳能背板膜”产品。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长阳科技在前几轮的回复中,曾披露存在专利诉讼情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曾对记者表示,如果侵权成立,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受制于人的风险。
因此上交所更关心的是,上述重合部分所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纠纷,长阳科技对此回应称,宁波激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技术纠纷,宁波激智对长阳科技专利和核心技术的权属状态不存在争议
正在改变产品认证方式
《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除了部分产品存在重合外,长阳科技与宁波激智在部分供应商和客户方面亦有重合。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宁波激智近年未公开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因此长阳科技获取的信息是2012 年至 2016 年 1-6 月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中在客户方面,在上述时间段内,长阳科技与宁波激智所重合的客户共有9家,但可以看到的变化是,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合客户销售的金额占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由2016年37.21%下降为2019年上半年的17.42%。
记者注意到,上述客户非公司的下游终端客户,而导致上述比例降低的原因之一是,长阳科技选择跳过部分“中间商”,直接与下游终端客户建立合作,即公司正在逐步转变为直接与终端客户进行产品认证的方式。
公司在回复函中表示,随着公司市场地位的提升,目前向 LG 或其裁切企业直接供货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 2017 年 5 月公司获得韩国三星直接供货认证后,也在寻求与 LG的直接业务合作,开始与背光模组组装企业韩国喜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协商直接供货合作事宜。
截至回复函披露日,长阳科技与LG的最终协议尚未达成,在最终协议达成之前,公司仍需要与泰荣控股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合作向 LG 进行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