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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钱多了,可做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

发布时间 2020-3-10 15:55
更新时间 2023-7-9 18:32

3月6日,证监会作出决定,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预计行业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45%,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利好。

但这项决定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说,则意味着每年将要减少不少的收入来源,这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一大损失。证监会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决定?这似乎是与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的精神出现了分歧。毕竟新《证券法》非常重视投资者保护,特别设置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怎么证监会反倒要减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收入来源了呢?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显然是由于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缺少充分了解的缘故。于2005年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际上是一种券商风险处置基金。虽然该基金名义上称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实际上对投资者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或者说是非常局部的,仅限于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而这种情况,在该基金设立近15年来还不曾出现过。

正因为作为券商风险处置基金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15年来都不曾有过偿付,因此,在“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较为充裕,行业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的情况下,证监会确实没有必要以较高的比例征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了。目前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不过,2013年4月19号,证监会下发了下调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的通知。通知规定,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的时候,4大类10个级别的证券公司将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0.5%~3.5%的10个档次比例缴纳保护基金。而这一次将征收的比例进一步下调到了0.5~0.7%,上限的征收比例确实有一个很大的下调,因此对于相关的券商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利好。

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根本就花不出去的情况下,证监会作出下调基金征收比例的决定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就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根本就花不出去的同时,A股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比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长生生物疫苗造假被强制退市,这类因公司方面的责任而导致的退市,理应赔偿投资者利益,但由于公司没有赔付能力,投资者只能是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根本就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应该要有所作为的。但由于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只是一种券商风险处置基金,所以并没有承担起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责任。

但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这种情况显然不应该再继续下去。毕竟重视投资者保护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而且新《证券法》还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代表人诉讼”同样将面临着上市公司“赔不起钱”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投资者仍然将面临着“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命运。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垫付或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让中小投资者得到必要的赔偿。

如此一来,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显然就不够支出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降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征收比例问题了,而是要广开财源,扩大收入来源。不仅要向证券公司征收,而且还要向上市公司征收,包括上市公司IPO与再融资,以及原始股东限售股减持,都应征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且对于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也应一并计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账户。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充分做大,进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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