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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抗法的查处不能太“温柔”

发布时间 2019-8-2 09:09
更新时间 2023-7-9 18:32

今年5月22日发生的深大通(SZ:000038)暴力抗法事件,日前终于有了下文。根据7月26日深大通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拟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发生在今年5月22日的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的性质无疑是恶劣的。当天下午,证监会稽查人员在深大通公司的执法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证监会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这起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令人非常痛心,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严重干扰了证监会的依法履职,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正常的法治环境,同时也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证监会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这也是A股市场首例因不配合检查、调查,被证监会立案查处的案件。

正是基于深大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同时该案又是A股市场首例因不配合检查、调查而被立案查处的案件,这也足以表明证监会对待该案是高度重视的。但从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证监会对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的查处结果未免有点“温柔”,给投资者的感觉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何以此言?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加以说明。首先从证监会对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的定性来看是“性质特别恶劣”,“ 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样的定性可以说是相当严重了。但从处罚来看,只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无疑只是挠痒痒,与其“性质特别恶劣”的定性显然是不匹配的。

其次,从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来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比如,姜剑作为深大通实际控制人,证监会认定其本人不仅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通讯记录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特别是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等恶劣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但从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来看,只是对姜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并未作出任何金额的罚款之类的处罚。虽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看起来很严厉,但这并不影响姜剑在未来日子里的“垂帘听政”,因此,这种禁入措施的影响其实是较为有限的,不如罚款几百万、上千万更有实际意义。

当然,作出这种“温柔的处罚”并不是证监会的过错或本意,因为证监会本身是执法部门,只能严格依法办事。比如,证监会给予深大通60万元的罚款,这实际上已经是《证券法》第225条所规定的处罚上限了,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实际上已经是“顶格处罚”了。又比如对姜剑等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证券法》第233条也只是规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实际上,对姜剑的“终身市场禁入”同样也已经是“顶格处罚”了。由此可见,在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的查处问题上,“温柔”的不是证监会,而是《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因此,从证监会对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的查处这件事情来看,《证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力问题再一次显现出来。面对《证券法》的“温柔”,就算证监会作出“顶格处罚”,其结果也只能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因此,加快《证券法》的修改步伐,从立法上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这已成为中国股市的当务之急。

好在这个问题也已成了管理层的共识。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最新表示,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这显然是中国股市的希望所在。希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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