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ST证通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 年 9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2015 年,ST证通收购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通过虚构相关业务,广州云硕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641,509.43 元,虚增营业成本 12,564,102.56 元,虚增利润 5,077,406.87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6,886,194.69 元,虚增营业成本 6,046,153.86 元,虚增利润 840,040.83 元。广州云硕上述行为导致ST证通 2017 年、2019 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5,077,406.87 元、840,040.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78%、12.52%。ST证通 2017 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 年 11 月 29 日,ST证通披露《深圳市ST证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 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ST证通上述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随着ST证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被调查完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或者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一、对ST证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二、对曾胜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三、对许忠慈、张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在“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中,ST证通表示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9月5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