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指引发布,中国版CDS出炉
* 将成投资者有力的风险对冲工具
* 存在市场需求,但试点期发展应不会太快
* 参与主体类型还需进一步明确
作者 边竞/曲伟治/钟华
路透上海10月29日电---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标着着中国版CDS(信用违约互换或掉期)正式启航.随着信用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低评级信用债日渐增多,中国版CDS今後将成为投资者有力的风险对冲工具.
不过市场人士认为,虽然CDS存在市场需求,但在试点期内参与的市场主体可能有限,这一新型工具的发展可能还要经历培育期,将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刊登在交易商协会网站的业务指引并显示,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交易商,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核心交易商,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
此外,中国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40亿元.
"肯定是有需求的,现在信用债发这麽多,需要一个帮助市场对冲信用风险的工具,"一位熟悉CDS业务的北京大型券商人士表示.
兴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债券分析师郭草敏称,从交易层面来看,中国版的CDS交易既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的信用风险,也为投资者增加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他指出,从市场建设来看,该工具推出後,将使得现货投资工具和CDS之间相互影响,将会影响和改变中国现有市场和投资者的结构与层次.
交易商协会表示,指引的发布标志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将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此前透露,将在今年底前推出中国CDS(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促进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ID:nCN1214181]
信用违约掉期(CDS, Credit Default Swap)是1995年由摩根大通首创由信用卡贷款所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金融资产的违约保险.如果金融资产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则CDS买家向卖家定期支付"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
**分散信用风险**
上海一券商的固定收益分析师谈到,CDS的推出对中国债市发展肯定是好事,现在发了很多的城投债,还有一些低信用等级的债券,有了CDS的存在,可以将信用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这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发展中国垃圾债券市场,在方便企业直接融资的同时,也会扩大债市容量.
交易商协会指出,此次推出的凭证产品,能优化金融市场风险配置,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载体,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银行间市场传统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它是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2010年前三个季度,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量达1.25万亿元,截至9月末,信用债券托管量已突破3.3万亿元.然而面对日益庞大的信用产品市场规模,信用衍生产品领域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市场参与主体难以通过市场化的工具高效地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不仅容易造成风险积聚,而且制约了市场的深化发展。
郭草敏指出,刚刚发布的业务指引,要求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CDS净买入或净卖出馀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馀额的100%;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是借鉴了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对交易商的交易杠杆进行限制,有助于CDS市场的有序发展.
指引规定,交易商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买入馀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馀额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馀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馀额的100%.
此外,任何一家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馀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本的500%;针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馀额的500%.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买入和卖出馀额按照各期限未到期馀额加总计算.
**参与主体待明确**
指引规定,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特性出发,根据资本实力、交易资质、风控能力等条件,将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非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市场参与者开展交易,一般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
前述上海的券商分析师表示,比较关心参与主体的条件,新的细则仅仅是对交易商的注册资本或者净资本进行了金额的限制,但是主体的性质却没有说明,不知道保监会管理下的保险公司,以及证监会管理下的券商和基金,是否允许参与.
他指出,"要知道在国外,CDS的卖方主要还是保险公司,如果中国CDS市场缺少了保险公司的参与,可能是让CDS的发展存在障碍."
郭草敏还称,中国推出CDS交易,未来势必会推动现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短期来看,采取先行试点进行推进,发展不会很快.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完)
--审校 张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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